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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会 大 事 记

清远市计算机学会第二届工作汇报
第二届交费单位明细
第二届学会收支状况

教 育 培 训

 

 


清远市计算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是在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业务上接受广东省计算机学会的指导,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计算机科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我市计算机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其人员组成:计算机行业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以上学历及从事计算机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团结和组织计算机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我市计算机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使计算机科学技术得以普及和推广,促进计算机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三条: 清远市计算机学会业务上接受市科协和省计算机学会的指导,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清远市计算机学会挂靠清远市信息中心。其办公地点:清远市新城十八号区科技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市内外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促进科技合作;
    (二)对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计算机有关的各项建设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普及计算机基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四)发现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继续教育,组织计算机科技活动;
    (五)加强同港、奥、台的联络,促进相互间的交流;
    (六)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资料,举办各种技术讲座;
    (七)组织联系计算机行业和从事计算机工作的相关人员及计算机爱好者的专业活动;
    (八)推荐优秀论文,申报科研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学会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条件: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专以上的学历、技术级人员,从事计算机工作的管理人员;
    (四)团体会员条件:与学会专业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企、事    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学会有关的学术活动和优先获得学会的各种学术资料的权力;
     (五)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的权力;
     (六)推荐优秀论文;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学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在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 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事理会)。常务事理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学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半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1999 年 5 月 28 日第二次修改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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